内地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跃登新台阶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监)以及深圳、上海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以下简称注册制),标志着相关制度规则【註1】正式推广至内地各股票市场。
注册制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股票发行制度,为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所采用,此次全面落实制度之举,体现内地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进一步接轨。本文对注册制的推展历程作一扼要回顾,并分析新旧制度的不同特色。
内地股票市场于1990年建立,股票发行制度历经多次变革。成立之初,股票发行采取审批制,由国家每年设定发行总规模并分配到不同省市,再由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负责筛选、推荐拟上市企业至中证监审批。拟上市企业得到中证监批准后,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1997年颁布的《证券法》确立了核准制,即由中证监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检视范围包括发行股票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风险控制能力等),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流通。
相比审批制,核准制突破了股票发行的额度和指标管理,但是股票发行仍然以监管机构为主导。核准制对于早期内地证券市场有序、平稳的发展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例如有利于提高股票发行公司的品质、保障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散户占投资者总数的90%以上),保证股票供给不大幅超过市场需求,并允许监管机构根据市场形势调节首次公开招股(IPO)审批的速度。
然而核准制在运作上也衍生了一些问题,一是上市难。 IPO过会率低,上市公司供给不足。根据市场形势而对IPO审批速度的调整,也使申请企业面对长时间轮候和不确定性;据笔者统计,自股票市场成立至2015年,A股市场经历了9次IPO暂停,为期3个月至15个月不等。二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不少计划上市而未能取得中证监核准的企业,不得不考虑通过收购现有上市公司而借壳上市,市值小、绩效差的上市公司往往成为借壳上市的潜在标的,凭借壳价值成为市场投机炒作的对象,占用了大量宝贵的资金,难以退市。第三,企业上市须满足最低盈利条件,并受制于20%无形资产比例上限,导致一些依赖技术、智慧产权的轻资产公司无法获得股权融资,因而选择境外上市。
为了减轻以上弊端,股票市场对注册制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监管机构也清楚了解IPO核准制的利与弊,曾明确表示将在合适时机稳步推进IPO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其中主要障碍包括早期内地股票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障水平不足,对于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力度较轻,证券民事诉讼等私人救济方式运作存在诸多障碍。内地股票市场个人投资者众多,注册制将对股票发行企业优劣的判断完全交由市场,对中介机构的定价、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更高。另外,推行注册制后,短时间内新股供给可能大增,或对股市的稳定性构成压力。因此,改革宜以渐进方式推展。
早在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便首次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直至2018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后,注册制改革才进入启动实施阶段。 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为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随即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试点实施注册制。这些成功试点为将注册制复制推广至主板提供了经验支援【註2】,为2023年2月注册制全面落地内地股票市场奠定了基础。前后历时接近10年,过程来之不易。
核准制和注册制的上市审核流程差异
企业在内地上市的基本流程包括重组改制、尽调辅导、制作申报材料、监管机构审核上市申请、路演定价、发行上市一共六个阶段。在核准制下,首先由中证监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其次,中证监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回覆。中证监根据收到的回馈意见进行回覆,预先披露申请文件,并召开初审会。然后,中证监下设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按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对发行人上市申请作出决议。最后,中证监基于发审委的审核意见而决定是否核准。换言之,核准制下审核流程的关键环节包括:IPO受理、反馈、初审、上会审核(中证监发审委审核)及中证监核准发行。之后发行申请人再向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申请,确定具体发行和上市的细节。
不同于核准制下中证监主导审核流程,注册制下的上市申请审核包含两个阶段,即交易所审核和中证监注册。第一,交易所负责受理申请文件。第二,交易所通过问询的方式向保荐机构回馈意见。第三,交易所下设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上市委)通过合议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资讯披露要求,并形成审议意见。第四,交易所将审核通过的相关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报送至中证监,由中证监决定是否批准注册。换言之,注册制下审核流程的关键环节包括:IPO受理、审核问询、上会审议(交易所上市委审议)及中证监注册。发行人在收到中证监批准注册的决定后,再向相关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因此,相比核准制,注册制下仍有审核,但审核的机构由中证监变成了交易所。中证监虽在理论上有最终否决权,但在一般情况下料不会行使此一权力。
尤其重要的是,股票发行审核的重点不再是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而是在拟上市企业满足基本发行条件的前提下,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相关资讯(即使规则没有明确要求,但若会影响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则需披露)。审核注册全部过程公开透明,从受理申请到完成注册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时限,上市申请结果的可预期程度因而大大提高。
新旧制的上市条件对比
注册制在发行条件方面较核准制宽松。上海和深圳主板取消了关于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上限为20%等硬性指标要求,增设「预计市值+收入+现金流」及「预计市值+收入」两项上市标准,在满足相应市值和营业收入的前提下,净利润1年为正数也可以在主板上市,相较于核准制下3年均需盈利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大幅放宽。至于创业板则为未盈利企业提供了上市通道。
此外,两个板块允许具有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架构和实行特别表决权(即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明确了其上市标准【註3】。这些上市条件的调整使得内地的IPO市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尤其是新经济企业)更具包容性。
註1:参见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同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
註2: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
註3: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条款3.1.3至3.1.6。
邹宏教授
港大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
党素婷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
(本文同时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载于《信报》「龙虎山下」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