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制度首宗案例及其启示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已於2020年7月31日在中國證券市場正式實施。康美藥業訴訟案作為A股市場的首宗集體訴訟,饒富深意,在內地和本港均備受矚目;下文將對此案作一扼要分析。
在广东普宁市注册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于200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在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指使下,在2016至2018年期间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和货币资金近300亿元(人民币.下同)。康美事件亦被称为A股历史上最大的财务造假案。
在2018年,康美因被质疑财务造假,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在2019年受到处罚。 11名投资者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向康美提起普通代表诉讼,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其申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于2021年4月28日接受了56名原告的特别授权,随即启动对康美的集体诉讼。经最高法院特别指定,由原受理法院广州中院继续审理该案。同年6月4日,揭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康美进行破产重整。
同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康美需因财务造假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需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董事(包括5名独立董事)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的审计机构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也需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审计专案的签字会计师,也被判需要承担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责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上诉,故在11月17日,康美原实际控制人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反资讯披露以及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及处罚金120万元。后来广东神农氏与财务投资人决定入股康美,并于12月17日支付康美65亿元重整投资资金(包括56亿元现金);投资完成后,广东神农氏成为康美的第一大股东。
在12月21日,康美诉讼案开始进行赔偿,52,037名投资者获偿约24.59亿元。其中,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全额以现金清偿;超出50万元的债权则通过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从上述法律程序可见,中国证券市场的首宗集体诉讼在一年内顺利结束。
康美诉讼案的法院判罚中,5名外部独立董事需要连带承担5%至10%不等的赔偿责任(即约1.2亿至2.4亿元的连带赔偿金额),这远远超过他们每年从康美所领取的7至12万元董事津贴。虽然法院的用意是好的,但也对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力供应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增加上市公司招聘和续聘高质素董事的难度。据不完全统计,在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有约140名董事从A股上市公司辞职(不包括因独立董事任职6年期满,需按规定更换之类)。可以预见,上市公司为延揽、续聘董事,将不得不大幅提高董事津贴,并购买董事与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和提升保额。
类似因董事面临法律责任风险上升引起的辞职潮,在美国至少出现过两次,分别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和本世纪初。让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或给予他们法律保障,不但在理论上利弊互见,而且长期存在争议。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并不容易达致,故美国的立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取态反覆 【注】 。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通常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可以对董事遭遇诉讼时的法律费用和赔付提供财务援助,个别州份的公司法甚至允许公司为外部董事提供免责保障。据笔者了解,内地的公司法并未就这方面的保障作出规定,因此,A股公司能否效法美国为董事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尚不得而知。
观乎康美诉讼案中,虽然被欺诈的投资者最终近乎完美地得到赔付,但是此案还是留下了一些未解之题。首先,因为康美有新的投资者入股重组公司,而间接承担了所涉赔偿。康美原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连带责任方日后会否承担责任,现阶段尚不得而知。如果没有新股东的资金投入,已资不抵债的康美会破产吗?被欺诈的投资者会获赔多少?
其次,在康美诉讼案中,至今仍未看到董责险会发挥什么作用,这一点其实颇为重要。笔者上周在本栏提到,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往往以庭外和解告终。被告通常不承认也不否认行为失当,只有极少数的诉讼案件会进入法官宣判的阶段。亦唯有如此,被告才能利用责任保险的保额作出赔偿。要是延至法官宣判,被告如被判需因作假赔付投资者,保单的不承保项目就会阻止保险理赔。
目前尚未知道内地的法院会否允许,对已由监管机关认定的造假诉讼案进行庭外和解,也不清楚如果康美之前有购买董责险,在法院判罚的情况下,责任保险的保额会对赔付有何作用。如果大多数的集体诉讼均需由法院裁决,而董责险的保额不能用于赔付,那么这种保险的价值将会大打折扣,难免会影响董责险在内地的日后发展。
上述未解的新议题,还需留待未来的诉讼案件来解答。可以预见的是,法院就康美诉讼案的判决将会促使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更加谨慎地履职,这无疑具有重要的正面意义。
鸣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袁蓉丽教授和上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马慧博士在本文写作过程中为笔者提供的宝贵帮助,特此鸣谢。
参考文献:
广州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171号
</a >【注】:〈從瑞幸咖啡事件探討董事與高管的法律責任與保護〉,鄒宏、沈思晨,《信報》,2020年5月20日
邹宏 港大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
(本文同时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载于《信报》「龙虎山下」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