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分红派息的监管及税收
继笔者上周在本栏分析A股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与近年的增长趋势,下文将扼要剖析其中背景,并探讨相关的税务问题。
监管法规与时俱进
鉴于A股上市公司一般进行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不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多年来发布多项规章引导、鼓励,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2001年,《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指出新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须解释近3年没有分红的原因。2004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者,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这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次采取强制性规定促使上市公司分红,目的是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企业近3年现金或股票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到2008年,《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列明须进行现金分红,并将这一比例提升到30%。
中国证监会在2012年、2013年、2015年、2022年相继发布了有关现金分红的措施,强调分红的规范性,有助于进一步推广现金分红。在2013年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现金分红指引」)中,首度要求独立董事就现金分红出具独立意见,证券监管机构需重点关注现金分红的异常情况(如有资金却不分红、大额分红或公司章程并未规定现金分红)。该指引允许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即现金分红除以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之和)最低应达到80%;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015年发布的《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中,首次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中期分红。2022年的现金分红指引中规定,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作出合理解释。
2023年最新修改的现金分红指引明确规定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地位,现金分红的政策须写入上市公司章程;2013年现金分红指引中规定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仍然适用。企业务必按指引披露未分红原因,除了披露现金分红低的具体原因以外,还要公开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以此督促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提高分红水平。指引又规定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引导企业形成中期分红的习惯,提高分红频次。另外,该指引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简化了公司现金分红的内部流程。
2024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提出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特殊处理(special treatment)风险警示。因此,对现金分红的监管再次升级。
总的来看,中国证监会对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愈发关注、持续加强监管,这种关注和要求在全球的证券监管者中都是罕见的,体现了监管者保护大量个人投资者的利益(截至2024年5月,A股市场有2.2亿个人投资者【注】),防止上市公司以上市作为圈钱的手段,可见用心良苦。现金分红政策成了大多数上市公司必须认真对待的事项。
分红课税比率各异
需要指出的是,在征收现金分红所得税时,不同的税率适用于A股和港股市场的不同投资者以及通过不同投资方式而取得的分红。对于在内地沪深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所获现金分红,须根据持有股票的时间缴交相应的税款。若投资者持股期限不超过1个月,须缴20%的税;持股期限1个月以上至1年,须付10%;持股期限超过1年者,所获分红暂时免税。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在香港上市的股票(H股和非H股)获得的分红,须缴20%的所得税。在香港联交所开户的投资者,若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A股股票获得分红,须缴交10%所得税,与投资香港H股获得分红的税率相同。所以,目前对A股和港股市场投资者的分红征税并未做到一视同仁,内地投资者透过「港股通」投资H股的话,须承担较高的分红所得税,这样一来,原本港股市场因为内地公司发行H股的估值低而获得的较高税前股息收益率优势,将被显著抵消,以致不利于北向资金流入港股市场。
不同投资者和同一投资者以不同方式投资同一公司的股票而获派息,因面临税务负担各异,不仅影响投资者对股息收益率的评估,也可能影响部分在A股和港股同时上市的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改善税务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的征税分析,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该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减少或消除由于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因开户地、投资方式不同而产生分红所得税的税务不均等。
在现阶段通过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引导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是利大于弊。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否及分红水平的厘定,仍应属上市公司自主决策范畴,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在未来合适的时机,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对于研发费用达到一定比例、年轻又持有现金较少的科创公司予以放宽或豁免现金分红的要求,以便成长性高的科创公司能够保留足够的资金进行研发的投入和资本投资,保持市场竞争力。
注:https://www.news.cn/mrdx/2024-01/25/c_1310761978.htm
邹宏教授
港大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
沈子轲先生
港大经管学院硕士生
(本文同时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载于《信报》「龙虎山下」专栏)